一段时间来,中小学生校园餐桌安全问题引起外界高度关注和热议。
围绕保障校园餐桌安全,各地采取了多种多样的对策,比如要求学校食堂明厨,加大“飞行检查”力度等,而最让公众和家长觉得正中下怀的,应该就是共同用餐制度。3月19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共同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缘何大家对此举更充满期待?在笔者看来,很大程度上或许是因为它突出了主体责任。
提到“主体责任”,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提得多、用得多,公众也听得多、看得多。说到底,它指向的是主管者职责范围内的主导、管理和监督责任。比如,各地各部门党委对落实上级巡视整改意见负有推动责任,如果整改不彻底、走过场,那么党委负责人就要被追究主体责任。具体到校园,除了课堂教学,学生们在学校内吃得如何,也是保证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和正常教学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校园餐桌安全上,学校负责人也有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
如何彰显这种主体责任呢?常见的有两种。一是在工作推进上有没有做事、做了事进展如何。收到上级整改意见后,下级马上开会部署、制定方案举措,就是在履行主体责任;整改如期完成,且成效赢得认可,则说明履行主体责任到位。二是通过对失职失责行为的追责来突出主体责任。对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一些部门负责人经常以通知落实通知、以会议贯彻会议,看似在履行主体责任,实则务虚,一旦出了问题自然要问责主体责任。
这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但在涉及食品等公共安全和服务供给方面并不一定有力。照理说,校园食堂如何招标、日常如何管理都是有一定之规的。学校负责人不可能不清楚,那么为什么不时被曝光“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各种问题呢?透过此前的各种案例不难发现,大多数是因为相关负责人被利益俘获,或是因为招标管理过程中得了好处,滋生出既得利益;或是追责力度不够,失责成本太低。如此一来,主体责任就被空置。
人们对共同用餐充满期待,无非是很直观地认为它建立了一种学校负责人和学生之间的食品安全利益捆绑、风险共担机制。以参与来落实主体责任,其实是对上面两种常见形式漏洞的有效填补。在这种捆绑共担机制下,主管者既是校园食品这样的准公共产品的供给者,还是体验者、接受者。通过亲身体验,不但形成了共同的利益诉求,而且能够让供给者真切感知接受者的“痛点”,更好履行自己所担负的职责。经常有人提议,城市的自来水是否安全,一个有效的检验方法就是让相关负责人与大家一起饮用,遵循的也是这个道理。
当然,以参与来落实主体责任,也并非万灵药。日常中,有些负责人的参与实际上是走过场,或者只是偶尔坐坐地铁、下河游泳体验一回,很可能会降低约束效果。这就需要对参与的方式作出更细致规定。设想一下,即便是要求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但如果“共同”只在于就餐地点,而不是同吃一锅菜、同喝一盆汤,也就无法实现风险共担。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不但要按照三部门规定要求,确保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参与,做好陪餐记录,而且更应该强调负责人与学生的共同餐食来源,如此才能把约束主体责任的篱笆扎得更加密实。(张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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