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分离”改革正在不断提速。最近,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明确要求从今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证照分离”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此前,它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受到各方面“点赞”,被公认降低了准入门槛、释放了企业活力、优化了营商环境,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已办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34.72万件,惠及企业33.36万户。此外,“证照分离”还带动各部门简政放权,有效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这是因为许多部门“重审批轻监管”,喜欢用“牌照”进行准入管理,而“证照分离”之后,许多审批事项取消了,变得更简单了,政府监管转而侧重事中事后环节。就以上两方面而言,“证照分离”是推动商事制度改革的一大创新。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实质,是将“证”和“照”的功能区分开来。所谓“照”,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对应着市场主体的商事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所谓“证”,是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对应着市场主体在某个领域的经营资格。此前,管理部门普遍要求“证照齐全”,客观上导致了“准入不准营”的问题,比如在一些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办多个“证”,但某些证很难办理,或者需要较长周期,导致企业取得了营业执照,却因为没有“证”而不能开业。事实证明,这些形形色色的许可证,不仅制约了企业发展,也分散了政府的监管能力,需要进一步剥离出来,重点推进改革。
当前“证照分离”的关键就是“先照后证”“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此次《通知》里提出的四种改革方式即是体现。首先,能取消的直接取消,106项行政审批事项里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就是这种,它们已不适应市场发展要求,没有存在的必要。其次,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可及时获知信息的,就可以改为备案,如“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再者,对一些暂时不能取消的,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条件和材料。最后,对不能取消的,优化准入服务。
思路是清晰的,方向是明确的,但也需要准确地认识到,“证照分离”改革措施推进落实,涉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的适应和调整。还是以上海浦东为例,当时有一则“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许可核发”的事项,出自《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到底应该按地方的执行,还是按国务院的予以取消?对此,上海市决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凡与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不一致的,暂时调整实施。按照这个方案,上海市政府第54号对该办法进行废止。现在“证照分离”推向全国,各地也要有这个认识和准备,坚决不能将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挡箭牌”,而是要积极回应、主动调整,为改革的全面落地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抓好“落地”是重中之重。各地区要积极主动、大胆探索,创新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模式,推动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扶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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