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合肥12月11日电(记者张紫赟)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淮南市政协原主席李忠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9年,李忠利用担任淮南市副市长、市委常委、秘书长、市政协主席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接、工程款结算、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审批、公司设立审核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84.4705万元(其中索贿12.1万元)。2010年上半年至2012年12月,李忠利用担任淮南市委常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安排他人通过虚列费用方式侵吞公共财物共计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求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李忠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李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忠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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