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网约工人数约为7000万,到2020年,这一数字预计将超过1亿,其中全职人员约为2000万人。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的性质尚未确定,7000万劳动者也就无法被纳入现有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渗透,包括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保洁阿姨在内的“网约工”,如今已成为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如滴滴出行宣称,从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为全国去产能行业的职工提供了393万个工作机会。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共享经济的服务提供者人数约为7000万人,市场交易额3.45万亿元。然而,“网约工”在这种新的就业形态中,却面临着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无劳动保障等“三无”现象,影响着行业健康发展和优质服务的提供。
“网约工”到底是不是平台的员工?这个问题,击中了当前新业态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要害——他们与互联网平台或中间承包商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殊不知,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区别很大。如果是劳动关系,由于强资弱劳的天然属性,法律会偏重于保护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承担安全、社保等种种责任,其工资工时等制度,也严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但如果是劳务关系,则意味着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其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而现实情况却是,目前“网约工”与平台之间,基本上是劳务关系。由于“网约工”大都是“三无”人员,导致以罚代管现象比较普遍。一方面,平台从“网约工”身上获取了不菲的抽成;另一方面,平台为追求服务质量,会通过催单、扣款等方式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方式,相当于把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更有甚者,在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往往落到劳动者身上,而企业则得以置身事外。
可见,“网约工”亟须织密权益保护网。针对“互联网+”新业态发展中成长起来的“网约工”劳动群体,政府应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还应出台相应的政策与保障制度,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不能让“网约工”充当检验新业态发展成果的“小白鼠”。比如,可以因群体施策,实行分类认定管理。对于依靠脑力劳动和特殊技能获得较高收入、更愿意以自由职业身份存在的人群和行业,可以参照民事合作关系予以认定;而对于主要依靠体力劳动获取报酬、职业风险较高、平等协商能力较弱的,政府应加强正面引导,杜绝企业借民事合作之名,行规避劳动关系法律适用之实。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已开始探索在“网约工”集中的行业引入工会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比如,上海正在探索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两次覆盖”,针对快递物流员、网约送餐员、家政服务员等六大新型就业群体,以推行联合工会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特别是,应扩大商业保险的覆盖面,对于容易产生交通事故、带来社会负面因素的行业,如外卖送餐、快递物流等,可以由平台出面与保险公司协商,为送餐员、快递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险,以较低的保费实现较好的劳动保障。(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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