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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电(记者张泉)生物安全法草案三审稿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针对今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落实地方生物安全工作责任,完善地方生物安全工作体制,加强对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力量支撑;明确地方在疫情防控中的属地责任。
对此,草案三审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草案三审稿还明确,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动员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对于草案二审稿规定的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建议,进一步明确信息发布主体,并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做好衔接。对此,草案三审稿明确,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发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发布。
草案三审稿还对生物安全审查制度、抗生素药物等抗微生物药物使用和残留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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