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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上海4月9日电(记者黄安琪)上海市首例因声呐“电子警察”抓拍违法鸣喇叭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于日前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何先生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2018年5月12日18时02分,何先生驾车在上海某十字路口等待红灯时,被该路段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到有鸣喇叭的行为。《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禁止在上海市外环线以内鸣喇叭。
何先生虽然在相关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确认并缴纳了罚款,但对处罚决定并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警支队认定何先生鸣喇叭的事实是否成立,交警支队提交的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内容是否具有证明力。本案中,交警支队提供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与告知书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何先生于2018年5月12日18时02分实施了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违法行为。故交警支队作出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充分。
同时,交警支队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并将处罚决定向何先生进行送达,保障了何先生的程序性权利。上海市一中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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