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断案 判受伤者也担责
原告骑车人认可两方向均为绿灯 法院认定不合情理判其承担一成责任
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因受科学技术手段的局限、交通环境因素的局限以及事故双方对经过的描述不充分等因素限制,很多情况下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推理”的技巧对于判定责任显得十分重要。近日,海淀法院法官运用“推理”技巧,判定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民事赔偿责任。
骑车人被撞伤 交警无法定责
原告马先生诉称,2016年12月29日他骑车到一立交桥下路口,徐先生驾驶的由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小轿车与其发生交通事故。当时,他属于绿灯行驶状态,徐先生驾驶的出租车由于车速过快,从左侧将他撞伤。经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大队认定,无法查证本起事故的成因。马先生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一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本案被告应对他所受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出租车公司和徐先生辩称,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之外由法院判定责任,徐先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关责任由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表示,肇事车辆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赔偿马先生的合理损失,本案事故责任由法院认定。
推断原告说谎 自行担责一成
关于本案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因交通管理部门未对本案的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故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划分双方的民事责任比例。根据马先生陈述,事发时他在桥墩西侧由北向南行驶,行驶到两个桥墩中间时发现徐先生驾驶的车辆由东向南行驶过来。从现场照片显示的情况来看,徐先生行驶的车道为由东向南左弯待转区域最内侧车道,该车道与桥墩西侧的非机动车道部分重叠。
在此情况下,桥墩一侧由东向南方向的左转弯信号灯与由北向南通行的非机动车道的信号灯不可能同时为绿灯,否则无法保障交通安全。
本案中,马先生主张其通行时信号灯处于绿灯状态,但未就该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且其认可在通行时左弯待转灯也为绿灯,故法院对其相关主张不予采信。换言之,马先生应对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进入事发现场、且涉案区域正好为事故易发区域的危险行为自行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形,法院酌情判定马先生对其损害后果承担10%的责任,徐先生承担90%的责任。因出租车公司认可徐先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马先生各项费用总计12万余元;出租车公司赔偿马先生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两万余元。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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