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新闻分析:船舶吨税法草案如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新华社记者 郁琼源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31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继烟叶税草案开审后,船舶吨税法启动立法表明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有望提速。
船舶吨税是针对船舶使用海上航标等助航设施的行为设置的税种。1952年经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2011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数据显示,暂行条例实施以来,运行比较平稳,2012年至2016年累计征收吨税224.6亿元(年均近45亿元),其中中国(内地)籍、台湾籍和港澳籍、外国籍船舶累计缴税占比分别约为4%、15%、8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肖捷在作关于船舶吨税法草案说明时表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稳定,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从暂行条例到法律不是简单的改个名字,法律制定后,要通过细化让法律管用,有操作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这是细化落实十九大精神,更好行使人大权力的具体体现。
从内容上看,此次审议的船舶吨税法草案维持了现行的吨税税目税率,明确了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和征收机关、免征吨税的情形。其中,参照车船税法对警用船舶免税的做法,规定警用船舶免征吨税。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要转变观念,把实践中比较成熟的经验写进去,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大方向去考虑问题。” 刘剑文说。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草案规定:《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提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规定其他船舶免征吨税的,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此外,草案还对吨税申报纳税程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等作了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关于船舶吨税法草案的审议意见中表示,虽然船舶吨税税制相对稳定,采用了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立法方式,但有必要根据暂行条例实施情况对草案稿进行相应修改完善。主要是草案稿关于纳税人、吨税执照期限的档期设置、税收征管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内容尚有完善的空间,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能够采纳的尽量予以采纳。国务院正式提请审议的船舶吨税法草案的议案,已根据财经委全体会议讨论情况,对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完善,其中关于税收征管和税收优惠方面的修改意见已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