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斐
近日,“广西一男子杨某强奸女童致死二审死刑改判死缓”引发舆论关注。最新的消息是,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调卷审查。
本案关键的争议点在于二审法院对于自首情节的考量以及因自首而改判是否经得起法律推敲。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父亲规劝陪同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改判杨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自首轻判,可以引导其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这里的“可以”,是一种倾向性意见,即可以从轻或减轻,而不是“必须”“应当”从轻或减轻。此前发生在上海的“杀妻冰柜藏尸案”,虽然被告人也存在自首情节,但二审法院依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也就是说,自首情节和死刑判决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量刑是一个综合性的价值判断,而不是基于某个情节。
本案系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一方面,最高法早就指出,性侵害儿童犯罪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另一方面,不少人担心如果“自首即免死”成立的话,这些年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和防范女童被性侵的社会共识有可能被打破,容易形成“恶的示范”,拨乱全社会价值导向的“风向标”。这也是很多人认为杨某罪无可赦的重要原因。
当一个“强奸未成年人致人死亡却改判死缓”的案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时,它所带来的讨论,以及相关法律的实施,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无疑具有示范意义,关乎未来对类似事件的处理,也关乎未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调卷审查,是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体现了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
不论后续如何处理,这起案件的判决以及每一起案件的判决,都应当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社会的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