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相关信息的核实辨别,不能等关联机关的主动“传球”,主管部门被动“接球”,否则耽误的是当事人的诉求,影响的是法治的威信。
一个本来清白无罪的人,却被白纸黑字盖上公章证明他犯过罪,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情?
据《现代快报》报道,江苏连云港的朱某为了找工作,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涉事派出所开具的4份证明,都说他有犯罪记录,朱某一怒将派出所告上法院。最终,当地法院判派出所开具的犯罪记录证明违法。
尽管朱某曾因涉嫌贪污被羁押,“2006年4月13日至2006年4月1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关押在某县看守所”,“当年4月14日至4月22日则被关押在射阳县看守所”,这些相关信息在警务平台也能查询得到,但说到底,只是刑事强制措施而已,与经审判认定的犯罪截然不同。据此认定当事人有犯罪记录,的确是犯了常识性的错误。
因为派出所连续开具的犯罪记录证明,导致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影响到了朱某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没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必然导致经济收入上的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所以,朱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追责也不能止步,是谁犯的错,不能单位一赔了事,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不仅要依法承担赔偿费用,还应给予处分。
其实,这个“低级”过错的发生,也不是不能避免。如果当地派出所在查询警务平台之外,再向检察机关了解朱某的情况,便会知道:涉事检察院不仅作了撤案处理,还对朱某进行了刑事赔偿,这不仅能说明朱某的清白之身,更能印证之前对其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立不住脚,进而彻底推翻犯罪记录证明。然而,结果却是,直到2016年10月14日,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派出所确认后,朱某才得到了《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是法定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9种情形之一,保证开具证明的及时性、准确性,是有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对于相关信息的核实辨别,不能等关联机关的主动“传球”,主管部门被动“接球”,否则耽误的是当事人的诉求,影响的是法治的威信。
如果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像近日公开的《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样,突出规范审查,以刚性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的信息查询、审核等职责,以及检察院、法院等关联机关的信息共享职责,又怎么会让一个可笑而低级的错误连续发生呢?
群众利益无小事。短短两年时间,连续开出4份同样错误的犯罪记录,在正风肃纪的大环境下,的确很不应该。不仅该赔的要赔,该罚的要罚,查询信息联动、共享、审核、反馈等制度也应健全完善起来,让类似“颠倒黑白”的事件不再重演。(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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