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某派出所民警詹某擅自利用公安信息系统帮人查住址等个人信息,导致女子赵某被前男友况某找上门并杀死在暂住地内。日前,詹某被宁波市镇海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
仅是帮助他人查询了前女友的住址,却不想酿成了一场情杀,这是让民警詹某始料未及的。但这样的极端悲剧,却让人直观地看到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现在,尽管詹某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但对信息泄露的“内鬼”加强防范之手,依旧不容松懈。
有关行业“内鬼”非法泄露和兜售个人信息的现象,或明或暗,相信公众都不会陌生。日常生活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像快递、购房、上网等环节中个人信息容易被出卖,而其中“内鬼”的嫌疑很大。此前有媒体发布的一项统计显示,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21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000多人,其中行业内部的人员就达450多人,而这些被查处的,很可能只是现实情况的冰山一角。
相较于一些掌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企业,那些存储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共部门一旦泄露个人信息,其危害性其实更值得警惕。一方面,公共部门所掌握和存储的个人信息往往最全面,且一旦泄露,很有可能是成系统的,伤害面极大。另一方面,一些公共部门和履行一定公共职能的机构不仅存储有大量个人信息,而且还能反向查询更多公民隐私信息,若出现“内鬼”,其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程度可想而知。
上述案件中,涉事民警只是利用当天在派出所大厅值班的机会,使用其他民警插在值班大厅的电脑主机上的数字证书,就直接调取了被查询者的住址信息和开房记录,整个过程可谓是异常轻松。这种随意查询的便利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构成了一种鲜明的反差,甚至可以说,至少在这起事件中,我们看不到涉事派出所对“内鬼”有任何的防范制度。这样的制度状况是否合理,显然值得疑问。
退一步讲,若这一查询最终没有引发惨案,是否就意味着永远不会被发现?在一个网络问答上,有疑似警方背景的人士就此事发表看法,称自己工作中碰到来求助查隐私的,一律登记并用执法仪录音录像甚至笔录备案,以证实情况和规避风险,对私人来找的一律以权限不够回绝。按理说,这应该是对每个执法者的要求,但这一点若仅仅是靠个人自觉,显然很不可靠,制度性的防范才是王道。比如,查询权限的归属,就应该确保办公效率和隐私保护的平衡,不能随意化,并对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查询设置留痕程序,保证透明度,做到谁查询谁负责。
个人信息保护,就应该明确“掌握的信息量越大责任越大”的原则。在这方面,公共部门更应该带好头,无论是对信息存储保护的技术投入,还是对“内鬼”的防范程度,都应该与其掌握的个人信息规模相匹配。民警违规帮查住址最终酿悲剧,这样的个案不应该只是为个人敲响警钟,更是对公共部门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的一次提醒。 (常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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