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部门、执法司法机关、金融服务机构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遗余力地开展金融安全知识普及,通过风险警示教育扎牢社会安全、金融安全之网
“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这样的“汽车抵押贷款”看起来很诱人,重庆市民李某动心了。让他始料未及的是,自己遭遇到了“套路贷”,损失达二十余万元。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批捕该市首例“套路贷”案件17名犯罪嫌疑人(4月19日《人民日报》)。
近段时间,“套路贷”案件在不少地方呈高发态势,亟须引起政府关注和重视。“套路贷”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益,而且往往诱发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其他犯罪。据媒体报道,一些“套路贷”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了一系列想象不到的社会问题。
“套路贷”违法犯罪侵害客体多,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有的甚至挑战司法权威,妨害司法公正,其俨然如“流行病毒”一般传播,亟须通过刑法严厉打击。从目前看,“套路贷”犯罪案件仍属于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事实上,仅仅通过刑法打击“套路贷”还面临着不少现实困难和障碍。比如,定性难的问题,借贷公司相关人员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此外,证明难更是突出的问题。由于大多数借款人缺乏风险意识,而“套路贷”从业人员深谙犯罪之道,让证明犯罪手段的证据多有欠缺,直接导致不少案件难以定罪。
近几年“套路贷”案件频发,但对此类案件往往只能依靠刑法进行规制,且通过刑法规制的效果也未必理想。“套路贷”作为在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以金融手段实施的金融犯罪行为,对其不应只依靠刑法进行事后惩治,还应特别注意运用民法与经济法,加强对金融主体的规范,于事前、事中、事后构建较为完整的法律链条,防止此类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案件成为破坏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的毒瘤。目前,由于没有设置前瞻性监管手段与监管机构,对“套路贷”的规制只能在相关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被动介入的情况下进行。作为金融市场上的违法业务,监管机构应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企业的营业范围与业务本身的合规性进行事前审查,通过事前监管加强风险预防和控制,将违法犯罪行为扼杀于摇篮之中。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要遏制“套路贷”案件的高发态势,仅仅依赖刑法打击和事前监管是难以做到的。部分消费者特别是金融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缺乏理性,这是造成其陷入“套路贷”犯罪圈套,成为“被害人”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这意味着,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仍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金融骗局层出不穷、真假难辨的互联网时代,政府监管部门、执法司法机关、金融服务机构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遗余力地开展金融安全知识普及,通过风险警示教育扎牢社会安全、金融安全之网。(许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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