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共享经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独立账户就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前段时间,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再次被关注,多家共享单车企业由于存在拖欠押金问题被点名。据曝光的数据显示,近两年共享单车疯狂扩张,70多家共享单车平台中有34家倒闭,中消协收到众多消费者投诉,并留下了超过10亿元的押金退还难问题,仅对酷骑单车的投诉就多达21万次。
诚然,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已经在中国的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仅以共享经济为例,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49205亿元,比上年增长47.2%。
然而,在新经济的发展中,也需要密切关注新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挑战。比如,共享经济在发展进程中,就面临着押金问题。一些共享单车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在退出市场的时候被发现挪用消费者押金。类似问题已经引起各方讨论,有的学者提出“用信用来取代押金”的方式,监管部门也鼓励走信用代押金的路子。
应当说,这个问题暴露出共享经济中的产权问题,早解决比晚解决好,主动解决比被动解决好。无论是企业、消费者还是监管者,都需要在法律、制度与政策层面解决此类问题。
在法律层面上,需要明确规定:共享经济的押金,所有权是归于消费者的。押金实质是消费者向企业支付的一种预付款。在企业没有提供相应服务之前,这个预付款的所有权是属于消费者,并未发生所有权的变更,这一点在共享经济发展中尤其需要明确。
如果共享经济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余额押金在性质上不是企业的破产财产,而是企业应返回给消费者的债务;而且与其他债务有所不同,消费者的这个债权应具有优先偿还权。
在技术上,应该改变现有的共享企业直接支配押金的情况。比如,可以借鉴支付宝的模式,设立共享经济的第三方独立存款账户,为共享企业与消费者提供独立第三方结算服务。
如果共享经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独立账户就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当然,押金在独立账户中产生的利息收入,归属于消费者。一些共享经济企业无偿占用消费者押金的利息收入,这一模式恐怕不能再持续下去。
在制度安排上,鼓励并且支持信用取代押金的做法,扩大消费者的选择权。这就需要在制度上加快建立全社会信用体系,并使之成为经济发展的基础制度。共享经济发展有很多模式,我们要鼓励这些模式竞相发展,形成内在的竞争与约束。
新经济的发展,会带来很多过去没有出现过的问题和挑战。对此,我们无需过于紧张,既不能急于采取传统监管方式,抑制新经济的活力;同时也不能掉以轻心。而是需要密切观察,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研究,通过协商、探索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由此将促进新经济的健康发展,使之成为我国走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匡贤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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