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成都3月10日电(记者吴晓颖)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激励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勇于开拓、尽责担当的积极性,四川省纪委监委近日出台《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办法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认定标准、核查程序、责任追究、澄清方式等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市(州)及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办法列举了“无事生非、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等诬告他人的;意图转移视线,编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搅乱局面,混淆视听,干扰阻挠组织审查调查的”等六类涉嫌诬告陷害行为应当进行核查的情形。
对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不同主体,将进行分类处置。其中,对于诬告陷害人系党员、监察对象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党员、监察对象以外的其他举报人员涉嫌诬告陷害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经核查认定诬告陷害行为属实后,可以采取向被诬告陷害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通报情况等方式予以澄清。
在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的同时,办法充分保障公民检举控告权利。其中规定,要正确区分诬告陷害行为和由于认知出现偏差或者对真实情况不了解等因素作出与实际不符的错告、误告等行为。属于错告的,不得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为了防止打击报复,办法明确,借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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