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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太原11月12日电(记者梁晓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除学费、住宿费以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费用或者变相向学生及家长收取储备金、赞助费、抵押金等。
山西省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和市场监管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的通知》,作出上述规定。
通知指出,山西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为在校学生提供可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按照要求,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据实收取、及时结算,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学生退(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退学生一定费用。
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上涨幅度较大、社会反响强烈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相关部门将及时提醒告诫,督促其公布生均培养成本,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减少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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