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沙7月3日电(记者陈文广)3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张家界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邓大渊(副厅级)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邓大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邓大渊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邓大渊利用担任张家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张家界市的银洲建材有限公司、世勤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齐丰牧业有限公司在采石场的关停延期、工程款支付、土地置换、收储、支付补偿款、获取赞助、申报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邓大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邓大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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