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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记者熊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4日发布,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海涛等14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等17项罪名二案,在法定上诉期限内,1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亦未提出抗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二中院于5月28日对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五间房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海涛等14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14项罪名判处陈海涛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崔积慧等13人有期徒刑十年到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宣判后,针对各被告人涉及的犯罪事实、量刑等问题,合议庭逐一进行判后释法答疑。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快启动执行程序,将各被告人交付执行的同时,将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法移送执行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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