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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天津12月17日电(记者翟永冠)“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的非农业建设,属于违法建设。在清理整治“大棚房”专项行动中,为了防止出现类案不同判的情况,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规范涉“大棚房”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的具体意见》,对涉“大棚房”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和信访全过程进行规范,强化指导。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蒋亚辉介绍,意见全文共三十五条,六大部分,明确了审理和执行涉“大棚房”案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及工作机制,并对立案阶段需重点审查的事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中需要重点关注和把握的法律问题,执行过程中的处置标准等,统一了裁量尺度,提出了具体意见。
据了解,今年4月以来,天津开展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对全市10.87万个塑料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农业设施进行拉网式排查。截至11月,共排查清理“大棚房”和违法违规非农设施、看护房超标问题3275个。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受理涉及“大棚房”案件344件。
蒋亚辉说,自全面清理整治“大棚房”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天津法院成立了全市法院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市法院清理整治“大棚房”专项工作会议,建立了涉“大棚房”问题非法占用农业用地、触及耕地红线的案件工作台账,依法严厉打击涉“大棚房”问题非法占用农业用地、触及耕地红线的违法犯罪案件,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慑。与此同时认真做好释法明理、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建设、租售“大棚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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