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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呼和浩特12月14日电(记者 王靖)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2018年1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将在自治区全面实行。这一制度相当于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让信用数据变得更透明。
据悉,明年起全区企业(含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一律使用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已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已经办理“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多证合一”登记并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重新办理登记和换照手续,营业执照依然有效。
据了解,内蒙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内蒙古标准化院大数据共享应用中心负责建设,该中心利用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及时查错查重,有效地完成信息回传与数据校验,将校核后准确无误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推送至国家代码中心数据库及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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