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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海口12月1日电(记者 罗江)11月30日海南省通过《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0万元。
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将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的等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
此外,《条例》提出,实行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和诚信管理制度。海南省环保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本省水环境状况公报和统一发布本省水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水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水污染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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