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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杭州11月4日电(记者 岳德亮)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结合当地实际,浙江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同比增长超过8%。
根据规定,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
浙江省政府要求,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该省将合理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节奏和力度,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1次,调整幅度基本与劳动生产率相协调。
最低工资标准,是目前调节企业分配的主要手段之一。从1994年至今,浙江省已16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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