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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西安9月30日电(记者许祖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这是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29日通过的新修订的《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一项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制度,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管理主体、需求主体和市场主体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新型研发平台,提供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优化科技成果市场供给。
鼓励企业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交流机制。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培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共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条例还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申报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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