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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太原9月30日电(记者马晓媛)太原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户可在原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基础上,按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再增加15平方米的货币补贴。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意见旨在鼓励太原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棚改项目实施货币化安置,从而缩短过渡期,降低周转费,让群众提前享受改造成果。
办法规定,增加15平方米的货币补贴后,仍不足55平方米的部分将按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部分,按50%给予货币补贴。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户在征收决定下达20天内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3万元;21天至30天内搬迁完毕的,奖励1.5万元;超过30天未搬迁完毕的不奖励。
太原市要求,房产部门要积极统筹全市棚改储备安置房源,为棚改货币化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库存商品住房提供信息平台。同时鼓励房地产企业以适当的优惠价格,吸引棚改货币化安置居民购买现有库存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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