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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广州8月31日电(记者毛一竹)3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两名“百名红通人员”作出判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党支部原书记吴权深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胜利油田青岛石油实业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常征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百名红通人员”吴权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的判决。吴权深曾担任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3月31日吴权深潜逃至澳门,2015年7月23日被抓获归案,是广东首个缉捕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
同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回国投案自首的“百名红通人员”常征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常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常征曾担任胜利油田青岛石油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1年11月,常征逃往加拿大,2016年2月18日被劝返回国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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