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6年中央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2017年6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了财政部《关于201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署《关于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对2016年中央决算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2016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2366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0.0%,增长1.2%,加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1000亿元,从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315亿元,收入总量为73681亿元;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6805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9.0%,增长4.4%,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876亿元,支出总量为87681亿元;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14000亿元,与预算持平。2016年末,中央国债余额120066.75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
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4178亿元,完成预算的97.8%,增长2.6%;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4000亿元,完成预算的88.5%,下降6.8%。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430亿元,完成预算的102.2%,下降11.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451亿元,完成预算的93.5%,增长28.1%。因目前社保基金统筹级次在地方,且2016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尚未全面启动实施,中央本级暂未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决算。
2016年中央决算草案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2016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比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加8.3亿元,主要是决算整理期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专项收入等增加;支出减少85.8亿元,主要是年终据实结算项目地方上解数额增加,相应冲减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增收减支合计94.1亿元,已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增加0.04亿元,支出与执行数持平;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支与执行数持平。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6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及其财政、审计等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深入贯彻实施预算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压减一般性支出,切实保障重点民生支出,较好地完成了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16年中央决算(草案)》。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6年中央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也反映出预算执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决算报告和草案的编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一些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反映的不够充分;部分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不够严格,一些领域仍然存在资金沉淀、低效浪费问题;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够完善,部分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不够到位,管理办法和退出机制不够健全,一些专项资金未能及时细化下达;政府投资基金政策定位不够清晰,引导作用发挥不充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隐患不容忽视,有的地方变相举债、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况仍然存在,有些地方在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时,出现了变相融资举债的情况,潜在的地方债务风险不容忽视等。
审计署对2016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依法开展审计,揭示了中央财政管理和决算、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扶贫和重点专项资金使用、金融机构和中央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从深化财税领域改革、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和风险防控、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绩效等方面,提出了审计建议。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审计署提出的建议,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扎实做好整改工作,年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有关决议要求,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做好财政预算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预算管理
进一步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定位。完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建设,健全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着力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库建设。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预算年初细化到地区的比例。提高提前告知地方的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并督促地方将转移支付编入预算,报同级人大审查。进一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公开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预算。严格控制预算追加,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加强预算执行与预算、政策目标的对比分析。加强对项目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二)改进预算决算编报
预算报告、决算报告要更好地体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预算审核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更好体现预算法关于审查重点的规定。要拓展细化报告的内容,着重报告支出的政策目标和内容,反映支出的绩效情况,使预算收支与政策结合更加紧密。预算报告、决算报告起草过程中,应当更好地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各方关切。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积极做好2018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中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准备工作。
(三)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要把防控地方债务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对一些地方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不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违法违规融资的行为,要继续加强监管、依法问责并公开曝光。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违法为政府举债融资作出承诺或者担保等决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功能的具体办法,积极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政策性银行应当依法加强融资行为自律。各监管部门要积极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联合防控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开展联合监管和惩戒。
(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深入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抓紧提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方案,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制定相关重点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更好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退出机制,推进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按照确定的时间表,要加大税收立法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实现税收立法目标。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确保在年内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功能定位,规范运行方式,突出重点投向,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五)加强审计监督
依法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关注营改增试点、减税降费、扶贫资金、涉农资金、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财税改革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严肃财经法纪,对审计查出的骗取新能源车等财政补贴、粮食收储等专项资金损失浪费、中央部门单位违规收费等问题,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审计成果的运用,落实部门整改责任,不断健全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审计结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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