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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VS今日头条 激辩“用户授权”
2017-08-12 10:13:29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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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微博称今日头条直接从微博抓取内容,微博毫不知情且未授权,对此将依法维权。8月11日,今日头条高级公关总监杨继斌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用户有权利将自己的内容发布在任何平台。新浪微博CEO王高飞则在微博上表示,头条不应该直接去微博上抓取内容。

  微博与今日头条各执一词

  昨日,今日头条高级公关总监杨继斌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头条对所有用户的微博同步,都是在获得用户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我们认为用户发布的任何内容,版权都属于用户本人,用户有权利发布在任何平台。杨继斌称,所有的操作,我们是交给用户自己选择。用户可以选择yes,也可以选择取消,(今日头条)给予用户充分的自主选择权。

  微博CEO王高飞在微博上回应网民时称,“具体的有判例,法务更清楚一些。我的理解,您授权了,头条安排一个编辑拷贝粘贴应该没问题,但是不应该直接来我们这里抓。类似你把手稿卖了两家出版社,这两家出版社都有权出您的书,但是a不能直接从b那里把排版好的文件拿过来自己用。”

  此前8月10日中午,微博官方发布了一则公告,称某第三方新闻平台直接从微博抓取包括自媒体账号内容在内的行为,微博毫不知情且并未授权。鉴于该行为性质严重,微博将先行暂停第三方接口查清原因,如出现违反第三方协议的行为,会依法维权。微博所指的某第三方新闻平台正是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上市或受影响

  有头条号作者对媒体表示,从昨天开始,在进入头条号作者页面后,头条社区官方就会弹出一则邀请授权开通微博内容源的内测通知。通知显示,开通此功能后,头条号平台将提供技术能力,帮助用户将微博等平台发布的内容定期自动发表到今日头条旗下的社交媒体产品——微头条上。

  业内有分析人士认为,从长文到微头条,今日头条正在蚕食微博的市场。

  目前今日头条已经完成D轮融资。业界有消息称,今日头条正在启动上市进程。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今日头条与业界不断爆发的版权纠纷,有可能陷入法律纠纷,或将对其上市进程造成影响。

  新浪微博副总裁曹增辉:

  公司做这么大了,还公然官方用技术手段抓取同步内容。这种公司做再大,也赢得不了任何尊重。一个不尊重内容版权的公司,又怎么去让作者认可。纯属个人表达。

  新浪微博CEO王高飞:

  不应该直接来我们这里抓。类似你把手稿卖了两家出版社,这两家出版社都有权出您的书,但是a不能直接从b那里把排版好的文件拿过来自己用。

  今日头条高级公关总监杨继斌:

  头条对所有用户的微博同步,都是在获得用户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我们认为用户发布的任何内容,版权都属于用户本人,用户有权利发布在任何平台。

  所有的操作,我们是交给用户自己选择。用户可以选择yes,也可以选择取消,(今日头条)给予用户充分的自主选择权。

   焦点

  微博诉脉脉一案能否做参考案例?

  微博公告表示,根据2016年“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一案”(2016)京73民终588号判决,第三方获得微博用户数据以及微博信息内容,需要获得微博平台授权,否则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该案宣判时表示,明确网络平台提供方可以对在用户同意的前提下基于自身经营活动收集并进行商业性使用的用户数据信息主张权利。

  这也意味着,第三方公司抓取微博数据用于商业化将构成侵权行为,微博可以进行起诉。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表示,微博与今日头条之争主要在于抓取内容是否得到用户授权,如果获得授权就与此前脉脉一案不同。还有就是抓取的行为是否存在平等性,因为微博发家之时也曾有过类似行为。

  刘俊海教授表示,如果双方对簿公堂,还需要由司法部门做一个权威认定。

   观点PK

  “今日头条涉嫌不正当竞争”

  微博与今日头条交战的核心在于,用户产生的内容属于用户还是属于平台?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用户在微博上创作的内容著作权属于用户。不过,通过协议,可以转让给微博所有。基于用户授权,微博可以主张著作权利。尽管今日头条向用户发出要求授权开通微博内容源的通知,但这些内容先发布在微博、打上了水印,没有通过用户的再次发送,头条主动抓去,这不能认定是用户授权。这样的问题就不属于著作权争议,而是属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了。

  朱巍认为,在同一领域,今日头条利用关联账户,没有微博授权,直接同步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与华为与腾讯的数据之争类似,数据被视为互联网竞争中的新能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巨头之争的背后,其实是商业利益之争的升级。

  “微博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

  对于《微博服务使用协议》有关“用户独家发布”相关内容,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认为,若无其他合同,微博仅在服务使用协议中规定用户必须将发布的内容转让给微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如果用户发布的内容尚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可保护内容,则任何人可以转载,因为如果连作品都够不上,便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更无侵权一说。”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还规定,著作权转让中未经登记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常莎进一步表示,即使认定该服务使用协议为合同,其中1.3、1.4、1.5这些条文也会因违背用户的真实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该协议关于用户内容的相关内容的相关规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该协议即使评价为合同也属于格式合同,应做不利于合同提供者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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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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