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广州市防止领导干部利益冲突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共八章三十七条,从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四个方面对领导干部存在的利益冲突具体情形提出了禁止性规定。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的便利和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包括8种情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离退休后违规从业、“裸官”违规任用、违反任职回避有关规定、违反礼尚往来有关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等。
防止领导干部利益冲突的规定,从上到下一直都有。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都对此有详细、明确的要求。但这些规定散落在不同的法规文件中,一来,对于有关部门处理类似案例,缺乏系统性的参照;二来,由于未形成专门的法规,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警示价值难免打折扣。在这种背景下,广州出台专门的防止领导干部利益冲突的规定,确有其积极意义。
比如,这些规定都是以“负面清单”的方式表现出来,既强化了可操作性,也将红线划得更清晰。并且结合广州实际,还增加了像“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等条款,这其实是将此前有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的限制范围规定得更具体了,有效地避免一些人的“侥幸心理”。
事实上,负面清单的做法,近年来在很多领域都已经常态化,因为它直观、具体,无论对于当事主体还是监督主体都一目了然,可大大减少执行上的弹性空间。“领导干部利益冲突”的内涵和外延本身就比较丰富,很多时候不仅社会公众有疑虑,一些规定恐怕就连领导干部也容易犯糊涂,由此不仅导致监督不便,也衍生出种种“打擦边球”的做法。以“负面清单”的方式规范细化后,过去一些模棱两可的模糊地带将不复存在,这其实也是增强执纪严肃性,真正确保“零容忍”的一个重要方面。
不过,诚如相关专家所指出的,此次“负面清单”只是将规定细化、系统化,要真正确保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还是要在执行上发力。一方面,规定改进了,执行、监督也必须有同步的加码。比如,首先这些规定也要加大社会的公示、宣讲力度,真正让市民知晓,到底哪些领导行为是违规的;其次,监督主体也不妨更多元化,眼下的规定更多还是在强调内部监督,而并未涉及监督主体的拓宽。如《若干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抵制利益冲突行为,主动排查包括本人兼职或兼职取酬等6个方面情况,除结合述职述廉定期向组织报告、在廉政档案系统中如实填报等外,还要由纪检监察机关纳入领导干部监督“活页夹”。太多的反腐实践证明,仅仅依靠个人“自觉”是远远不够的,个人主动排查、如实填报应当只是第一步,为了增加其约束力,其实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保证其可查询、可监督。毕竟,像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违反任职回避有关规定、违反礼尚往来等等利益冲突行为,绝大多数就是发生在民众身边的“腐败”。只要把相关信息公示到位,公职人员违规活动的空间就将大大压缩。
如果说列出“负面清单”,是对规定的细化和明确化,那么,加强公职人员个人信息公示力度,积极引入社会监督,鼓励和畅通社会举报,则是在执行监督上创造一种新场景。当两端发力、双管齐下,“负面清单”定能长出“带电”的牙齿,不负众望。(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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