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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半夜花了很长时间下了单,以为捡到了便宜,没想到第二天商家发公告说价格异常不发货,过了一周多之后又给我‘砍单’了。”日前,湖南永州一位消费者向媒体投诉。
当下,由于网络销售折扣大、优惠多,选择网上购物的人很多。但“秒杀”或“抢”到的便宜东西未必能真的如期到货。明明已成功下单的买卖,往往仅凭商家一句说辞就轻易不算数。据悉,商家为自己随意“砍单”祭出的理由包括“商品缺货、系统出错、操作失误、订单异常及产品质量”等,丝毫没有买家的发声空间。“砍单”没商量的背后凸显商家作为强势一方的霸道与任性。事实上,商家以“砍单”方式纠正错误,看似规避了经济损失,实则是丢失了商家信誉。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有关专家也表示,商家单方面取消已经支付货款的消费者订单,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制的“砍单”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商家随意“砍单”频发,既有监管缺失的市场之弊,也有失信成本过低的惩戒不力。遏制此类现象的有效手段,莫过于提高其失信爽约的违法成本。为此,职能部门要畅通维权路径,简化诉讼程序,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不怕麻烦、举报维权;将恶意“砍单”的商家纳入失信黑名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戒。(文/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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