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委派相关人员在垃圾回收点督察监管,对投放垃圾的市民进行监督和指导,具有合理性。这个时候,相关的隐私保护应让位于落实公共政策。
近日,有不少网友在网上分享他们在投放垃圾时的“不幸”遭遇。有人说垃圾点多达五六个大爷大妈盯着,要翻看要扔的东西,感到毫无隐私可言;有人抱怨垃圾房旁装监控;还有人抱怨管理者管得太宽,说人家端午节刚过就把艾草扔了等,不一而足。
其实,这都是强制推行垃圾分类出现的正常现象。只是,在这其中需要厘清的一点是,推进垃圾分类中是否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
派专人监督垃圾分类,是否涉嫌隐私侵权?这无疑是个法律问题,涉及公共卫生政策的推行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垃圾中是否存在一定的隐私?回答是肯定的。例如丢弃生活垃圾的种类会暴露我们的饮食习惯,尤其是最近吃了什么,可能我们并不愿让人知晓;还有些可能非常私人化的物品(如用过的卫生巾、安全套等),更是不愿暴露。
在垃圾分类监管者的监管之下,进行垃圾分类,的确容易暴露隐私。
但政府强制推行垃圾分类,尤其是在推行初期,市民垃圾分类习惯尚未养成,必须有一定的监督指导措施,来保障垃圾分类的执行。
因此,主管部门委派相关人员在垃圾回收点督察监管,对投放垃圾的市民进行监督和指导,具有合理性。当此之时,相关的隐私保护应让位于落实公共政策。
其实,法律对隐私的守护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例如案件涉及的隐私对律师便不会保密,疾病涉及的隐私则对医生不保密。因此,垃圾回收涉及的个人隐私对回收监管人员也不应保密,否则其无法执行职务。
但正如律师有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约束,医师有行业规范和医德约束一样,垃圾回收监管人员,也应当在上岗之前进行相关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规则,要求其对执行回收监管职责中的“所见所闻”,除有现实公共安全方面隐患应及时报告以外,应做到守口如瓶。垃圾房“电子眼”的监督人员,也应遵守同样的要求。
垃圾分类监管人员的本职,是监督指导好垃圾分类投放。对个人和单位不按规定投放垃圾,而且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执法权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也是其职责所在。
但应知道,现代法治原则是私法自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就是自由的,他人不得干涉。
垃圾投放监管人员当然也不例外。除紧急情况为了他人利益可进行“无因管理”外,其他情形下,法律都不鼓励人“当太平洋的警察”。
现代年轻人观念更新快、自主意识强,很多人不太喜欢别人对其行为品头论足,这是垃圾回收监管指导工作中要特别注意的。在具体监管过程中,有些事项只属于道德范畴,并不违法,监管人员即应避免过多干涉引起冲突。
说到底,垃圾分类强制推行离不开“人”。而在强制推行过程中,派专人监督指导引起一些人不理解、不适应,是很正常的现象,对此我们应该予以充分理解,并提前对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与社会冲突进行预判,做好有效应对的预案,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更高效地进行。□刘昌松(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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