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合同都有违约之后的救济条款,禁止养狗违反合同的救济条款是什么呢?如果没有,那么合同的约束力就没有任何基础。
一直以来,城市小区养狗问题就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近日,山西运城某小区打出了“承诺不养狗才能买”的旗号,打造无狗社区,引发网友热议。
这种想法当然是好的,算是一种公民自我协调解决方法。即用简单粗暴的“大家说好都不养”的方式,釜底抽薪地解决不文明养狗问题。从合同角度看,禁狗条款已明确告知消费者,买卖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应属有效的合同。
但是,问题在于,如果反悔了该怎么办?任何合同都有违约之后的救济条款,禁止养狗违反合同的救济条款是什么呢?如果没有,那么合同的约束力就没有任何基础。
那么,该如何设置违约条款呢?驱逐出小区,显然不可能。赔款?养狗者赔偿1万元,小区每家分100元?对于被补偿者没有任何意义。而且,谁来判决,谁来执行呢?警察吗?物管吗?显然都不太可能。
撇开法律角度不谈,从基本的人性出发,这个承诺也不靠谱。养狗有时候是一个很人性的行为。狗是伴侣动物,这并非爱狗者的夸大其词。人类驯养狗的历史长达4万年,狗长期作为人类的陪伴者,可以和人建立起亲密的感情。
房子建好,风雨中屹立不倒,能长达五六十年。而在这漫长的岁月中,人的境遇是会发生变化的。人生充满酸甜苦辣、悲欢离合,这个时候,往往就需要一个寄托。而宠物往往扮演着这个角色。这是一种人类基本的情感需求,任何承诺在这个需求前面,都显得无足轻重。
可以肯定的是,小区建好、入住以后的三五年内,这个约定还是能很好得到执行的。随着时间变长,这个承诺一定会有人打破,在人性与合同的冲突中,最终人性会胜利,而且,人性也应该胜利。
所以,小区禁养合同,不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实际上,不文明养狗不管从监督角度,还是从提供场地有利于文明养狗的角度来看,本质上都属于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当然可以依靠居民自发来解决。但应该看到的是,居民们能达成这样长达五六十年的强力协议,本质上是一种严格的“自我约束”。
那么,既然有这个能力了,为何不达成一个更好的协议呢?何不用“集体协调”取代“自我约束”,进而去争取更好的公共服务呢?
比如,在小区开辟一块场地,定时专供遛狗。再如,业委会、居民委员会对于不文明遛狗,进行积极主动的干涉。如果遇到不听从者,报警后,一定要以法律为原则,要求警察严格执法。这种自我协调的能力大可扩展出小区,惠及周边小区,在政府的公共规划中,争取到更多的绿地、更高效的使用。
小区禁止养狗公约,虽然也算一种办法,但并不是一个长期的、可持续之道,更多的是一个噱头。
当然,这另一条路道阻且长,没有小区禁养狗来得痛快。且不说,这种痛快本身就是不现实的,更重要的是,这本身就是解决公共性问题的一个大陷阱。就拿禁养狗来说,在不伤害公民权利的情况下,小区禁养狗根本无法执行,反过来说,如果要坚决执行,必然需要法外力量。□刘远举(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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