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导致无辜者“被法人”,日前再次成为热门话题。《经济参考报》的一篇报道列举了两则典型案例:一个是广西钦州的莫先生,在一次信息查询时无意发现,自己名下竟有130多家公司,注册地遍布全国多省,而他只是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从来没开过公司,很多地方去都没去过”;另一个是重庆高校教师韩先生,因为在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中“被法人”,莫名其妙成了“老赖”,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无法购买机票和高铁票。
总结“被法人”的感受和影响,可以用“莫名”和“无辜”两个词来概括。于前者,重点是人们不知道自己的身份信息是何时被冒用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要用身份证,然而用得越多却越缺乏安全感。一些人在身份证丢失后,也挂失了,然而旧证并没有随着挂失和领取新证被识别,让挂失的补救效果打了折扣。于后者,则是当事人要直接面对“被法人”的困扰和后果。一方面是像韩先生那样,无辜成了“老赖”,一下子给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严重影响;另一方面是如众多案例所显示的,“被法人”的当事人要承担自证“我不是我”的主要责任,耗费时间精力。更重要的是,所有这些后果并非当事人的行为所致,给人一种“于理不通又无处讲理”的挫败感。并且,这一系列后果还都是直接的、浅层的,要是不法分子拿着这些身份信息注册企业,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乃至洗钱、诈骗等违法活动,就更吓人了。
站在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角度,必须要加大打击力度。有分析指出,个人身份信息被恶意收集倒卖,与违法成本偏低有直接关系,以致催生了一些行业“内鬼”,或是有人打着招工的名义,收集、套取、出售个人身份信息。不过,从根本上说,之所以不法之徒打个人身份信息的主意,关键还是这些信息“有用”。因此,着眼于治本的话,恐怕还需要进一步追问:被盗用的个人身份信息是如何在使用时“畅行无阻”?通过报道可以看出,“被法人”现象之所以屡屡出现,与几个明显的管理漏洞有很大关系。比如,在企业注册环节,在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注册登记的便利性增强了,监管的重点也向事后迁移。问题在于注册环节的“形式审查”,不应该只是“走形式”,对企业法人这样的关键信息理应加强系统的录入核对、日常查验。针对丢失的身份证被冒用,如何让身份证挂失机制发挥应有作用,也应加倍重视。
按理说,信息化发展到今天,大数据应用如此广泛,加强个人身份信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堵住管理上的漏洞,是有很多技术便利的。例如,在企业注册、证件办理等重点领域,是否在核验身份证件的同时向当事人发出信息提醒,告知其身份信息正在被采集及用途?再比如,是否可以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身份证信息挂失协同,在个人身份证信息更新后,及时向前者发出系统提示?参照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经验,相关部门也应该为个人获取其身份信息使用情况提供便利条件。实际上,针对“被法人”问题,部分地方采取了一些积极应对举措,有的要求企业注册委托办理时提供当事人持证照片资料,有的地方为撤销“被法人”商事登记制定了一套便民流程。相关部门应该及时总结,出台统一适用的规范。
由于无法自证“我不是我”,很多“被法人”当事人只好将市场监管部门告上法庭,这不仅是一种尴尬,更浪费了大量资源。倘若能及时正视公众需求,及时作出响应,无论是从加强个人身份信息使用,还是“被法人”后对当事人予以及时有效的便利服务,管理部门理应有更多积极作为,就不会总是陷入被动。(张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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