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江苏扬州一考古工地上发生人员肢体冲突,导致2名考古人员受伤。当地街道负责人称,此事系考古人员违章搭建引发。1月18日,国家文物局将此事定性为“致使考古工作人员受伤、考古设施设备被毁、严重阻挠考古工作的恶性事件”。20日,中国考古学会也发布声明谴责该“考古工地暴力伤人事件”。21日上午,扬州市人民政府首次就该事件发布处理通报,涉事城管队员已被行政拘留,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瘦西湖街道党工委书记郭明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从媒体报道中,可以梳理出一些事件细节:事发地是商业住宅用地,去年年底刚被某地产公司摘牌。而早在几年前,这里就被发现有唐朝时期历史及文物古迹,国家文物局于去年上半年做出《关于扬州市桑树脚地块考古发掘项目的批复》。该所去年派出考古队员实施考古发掘作业,被打伤的正是2名年轻的专业考古队员。
据扬州市曾发布的官方说法,打人的原因是瘦西湖街道办事处综合管理大队发现所辖部分地块经常发生渣土垃圾偷倒事件。他们抓紧巡查,那天看到考古人员所在地块围墙破损、内有临时搭建设施,当场要求拆除,而考古人员未出示证照,所以双方起了冲突。
这样的说法有自我辩护的嫌疑。因为该地块被发现有文物古迹不是秘密,考古人员进驻也已经一年多,怎么可能突然被当成偷倒渣土垃圾者?何况,就算考古人员现场没带证照,城管只要向主管部门或者文物部门求证一下就能搞清。
事实上,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之间的冲突,是由来已久的普遍矛盾,一些城市都曾发生过类似的事件。比如2007年,在辽宁省某小区施工现场发现一处汉代墓葬,考古价值巨大,可是因为冬天天气非常寒冷,不适合进行野外考古作业,文物部门申请来年春天再勘探。可是到了春天文物部门发现,开发商已经对地基进行混凝土浇筑,考古工作就这样无奈被终止。
站在开发商立场,不愿意为考古工作让位也有可理解的地方。考古工作再重要,毕竟与自己的直接利益无关,如果为考古工作让位,一旦耗时过久耽误工期,那开发商自身的经济损失就可能很大。要开发商做这样的牺牲,确实也有些强人所难。关键是,地方政府本该起到更好的协调作用。
其实,《文物保护法》中本有明确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遗憾的是,这样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现实中往往都很难落实。一方面,什么是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本身存在模糊的地方。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处罚规则,建设单位往往也不会严格执行这样吃力不讨好的规定,会尽可能早日开工避免被文物考古耽误。
这一次扬州城管围殴考古人员,本质上呈现的就是考古和城建之间的冲突。这样的冲突应有制度性的预防和协调方案,而不能变成考古人员和城管之间的矛盾。
要避免这样的冲突,最治本的办法是提前消化。比如出台规定,让政府在预挂牌出售土地前,提前让文物部门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确定做好这些工作之后,才能拍卖土地。这样就可以避免在开发商利益和文物考古利益之间选边站。
此次扬州处理殴打考古人员的直接和间接责任人当然是必要的,但是要实现对文化的最大化保护,恐怕还有更多需要反思之处。即便《文物保护法》无法在一个城市单兵突进地修改,但是作为文化古城,完全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等形式,强化对文物考古的前置保护,而不能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放任某些人展露出对文化的傲慢。(作者:敬一山,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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