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刘烈宏近日透露,中央网信办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加紧研究建立互联网领域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这将促进网络诚信建设各个环节进一步提升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网络给我们带来了诸多红利,但互联网领域的失信行为也带来很多不良影响。比如电商网站存在先提价再打折、刷单刷信誉等问题,旅行服务网站存在大数据杀熟、不履行服务承诺等问题,各种失信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损害了互联网行业的形象。
所以,有关部门加紧研究建立互联网领域失信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很有必要。目前,很多领域已经建立失信黑名单和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处处受限”已成为社会共识,互联网行业也不能例外。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应当成为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
如何建立互联网领域失信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笔者注意到,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有关部门共享的黑名单信息中,已经梳理出电子商务黑名单企业6440家,其中首批500家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这说明,互联网领域已在进行建立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的有益探索,下一步需要尽快上升到更高层面。
建立上述制度和机制,能让黑名单操作规范化、常态化,让联合惩戒更有惩治力、震慑力。从理论上说,这是互联网行业的“紧箍咒”,无论是行业企业还是行业从业者,只要出现制度确定的失信行为,都应该感受到“痛”,这样才能倒逼行业企业和从业者提升诚信意识。
黑名单是联合惩戒的前提。哪些失信行为应该列入失信黑名单,这对有关部门是一种考验,因为如今互联网领域非常庞大,包括很多细分行业,而每个细分行业都有自己的特点。如果笼统地确定失信行为,未必能准确约束行业企业,所以应当对互联网领域分门别类确定失信行为。
比如说,电商行业就有自己的特点,不妨单独制定失信黑名单。失信人既包括电商平台,也包括网店,既包括行业从业者,也包括失信买家和刷单者。这样一来,才能引起电商行业相关各方高度重视,因为无论是谁进入黑名单,不但信誉会受影响,而且还面临“处处受限”。
哪些行为算失信行为呢?从大的方面来说,凡是损害消费者及合作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违反相关法规受到查处的行为,都应算失信行为。从小的方面来说,还应该根据不同细分行业的具体问题确定失信行为。以电商行业为例,先提价再打折、刷单刷信誉等都应算失信行为。
黑名单本身只能起到信誉惩戒作用,要让黑名单发挥更大的作用,需要联合惩戒机制配合发力。每一种失信行为都应该有相应的惩戒措施来对接,对接越细化越好,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应实行全行业禁入,让其与互联网终生绝缘。
另外,鉴于互联网行业比较特殊,可以建立多层次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和惩戒机制。仍以电商行业为例,不仅相关政府部门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而且电商平台针对网店也应该建立黑名单和惩戒机制。如此织密监管监督网,才能让大大小小的失信行为无处可逃。 (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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