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的关系认定,直接关系到网约车司机的切身利益,这个问题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否则,可能带来的法律纠纷对网约车行业发展不利
接了1573单,累计缴纳3696元的保障费,却只有1万元赔偿。近日,某网约车平台代驾司机王灿在湖南发生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后,家属发现,这家平台此前承诺的最高12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险,缩水成了1万元。王灿的遭遇并不是孤例。由于工作特点,网约工大多奔波在路上,遭遇车祸等意外伤害的可能性偏高。如果意外发生,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互联网平台是否承担相应责任,近年来类似纠纷时有发生(9月25日澎湃新闻)。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的关系认定,直接关系到网约车司机的切身利益,这个问题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否则,可能带来的法律纠纷对网约车行业发展不利,对网约车司机合法权益保障不利,对网约车乘客及因网约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第三方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也不利。
有人认为,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是劳动关系,但平台并不向司机发放酬劳,缺少劳动关系构成的关键要素,此说法站不住脚。有平台认为,其与网约车司机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生活实际中最典型的居间合同关系如房屋中介服务,中介提供房屋买卖信息,能否达成买卖关系,取决于购房者对房屋质量及价格等是否中意,其看中的是具体的房产,至于这个房子是哪个中介发布的并不影响购房者的最终决定。从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看,符合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即司机根据平台提供的信息揽活儿,乘客是谁无需过问,平台则收取一定的酬劳。
从网约车市场运营的实际情形看,网约车司机不管是兼职还是专职,都是为自己打工,跑得多则赚得多,跑得少则赚得少,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当然,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关于保障的约定应当明确,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如何分担,平台与司机在订立合同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有必要明确的是,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不能对乘客和第三人产生约束。否则,如果除了平台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乘客利益的,平台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外,平台就不用对网约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基于运输合同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纠纷承担责任,那么这样最直接的效应就是,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乘客和第三人造成损害后,平台不用对此负责,这对乘客是不公平的。乘客是基于对平台的信赖才约车,约车信息发布后,具体哪台网约车揽活儿,在乘客看来这是平台内部的事,乘客的选择权有限,在对网约车及其司机信息了解不够的前期下,最近的网约车往往成为首选。
可见,乘客是与平台达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只是这个合同是由揽活儿的网约车司机完成的,平台应当与网约车司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后,可以再向司机追偿。网约车司机在完成运输合同过程中导致第三方受到损害的,也应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在网约车市场运营过程中实现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许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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