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全部要诀,在于如何用法律约束权力,保护权利。《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是执法者自我保护和自我规制的一次有益尝试。
“女子当街撕扯并殴打执勤交警”“因对警情处理不满,男子殴打警察”“男子恶意报警并殴打民警”……翻看报道,破坏民警执法权威事例并不鲜见。如今,随着一份部门规章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这些民警执法中的乱象有望得到遏制。
近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或者处分等。
对于广大公安民警而言,这的确是期待已久的“及时雨”。作为依法而行的执法者,无“后顾无忧”乃是“刚需”。遗憾的是,在现实中,不乏草案中所列举的“暴力袭警”乱象,这不仅影响民警正常执法,也损害法治权威。
根据《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对于执法者,如果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连个人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或者还要承担种种“不确定的后果”,依法履行法定职能势必成为一句空谈。
审视这份“酝酿”中的部门规章,表面上是维护民警的执法权,也是对民警权力的规制。无论“建立抚慰金制度”,还是“成立工作委员会”等,所维护的只是民警的正常执法行为,也就是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而不是毫无原则地包庇那些滥权损害公民权益的不法行为。草案在为守法民警画出了一个法规保护圈的同时,也明确了警权使用的法治边界,有助于引导民警依法执法、履行职权。
对于公民而言,眼前的这份部门规章草案,既是警察执法的“保护线”,也是自身行为的“高压线”。根据草案规定,不但列举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种种表现,还明确“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由此给公众明确了自我保护与袭警的行为界限,有助于被执法者配合执法工作,避免警民冲突升级引发不良后果。
法治的全部要诀,在于如何用法律约束权力,保护权利。《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是执法者自我保护和自我规制的一次有益尝试。与修订中的《人民警察法》同频共振,依法运行的民警执法权,将是最好的法治注脚。(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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