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甘孜州亚丁景区宣布将实行有偿搜救制度,景区分不同区域,搜救费用为1.5万元起和2万元起。景区工作人员表示,每年因为非法登山、非法穿越的搜救,景区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甚至因搜救费用与游客产生纠纷;出台有偿搜救制度是希望减少这类纠纷,且出台前咨询过法律专家,并进行了多次调研。
不是生命和金钱的交易
这些年,一些“驴友”给公众留下的印象,除了是一群爱探险的人,还是一群不守规矩的人。不让走的偏远险路他们偏要走,不让去的未开发景区他们偏要去,成为新闻主人公的“驴友”,要么是又被救援了,要么是又发生悲剧了。经过这么多年的讨论,社会舆论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游客违规探险,应自行承担救援费用。一方面,唯有如此才显公平,让违规者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埋单,合情合理乃至天经地义;另一方面,唯有如此才能敲响警钟,警示后来者,倒逼所有游客遵守景区规则。
就此而言,四川甘孜州亚丁景区实行有偿搜救制度,于理于法都没什么问题。根据通报,近年来有大量游客私自组团或个人经多条线路穿越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幅员1457.5平方公里),已造成6人死亡、1人失踪。教训是惨痛的,实行有偿搜救制度,根本目的不在于收钱,而是以倒逼的方式保护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可以预见,有偿搜救制度将会被越来越多的景区所采用。而有必要提醒的是,实行该制度应当坚守两个原则,以防其变味走样。
其一,“游客有错在先才收费”原则。只有那些违反景区规定私自探险的游客,才应该为搜救费用埋单;那些在开放景区范围内正常线路上游览的游客,只要没有违规行为,无论发生什么样的危险,景区都应当无偿给予救援。比如有游客不慎跌落山崖,或遇到大雨、大雪无法走出景区,诸如此类的情形,游客有权享受无偿救援等公共服务,无偿搜救也是景区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谨防有偿搜救制度被一些景区滥用,导致无限扩大化,将本应无偿的搜救也归入有偿之列。
其二,生命至上原则。即便游客有错在先,搜救需要收费,景区也要坚守生命至上原则,先救人要紧。既不能因为担心事后的费用纠纷而在搜救行动上有所怠慢,更不能搞什么“先付费、后搜救”。2014年,甘孜州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发布“户外有偿救援公告”,要求遇险游客“须汇款至管理局指定账户,汇款到账后由保护区管理局野外搜救队赶赴救援区域开展救援”,不得不说,这样的规定是错误的,也是荒谬的,如果游客当时没钱汇款怎么办,如果无法使用手机不能汇款怎么办,难道景区就要见死不救?
先救人,后谈钱,即使救援后有的游客赖账,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纠纷,切不能以任何方式要挟游客,更不能不付费就不救援。原因无他,只因生命是最宝贵的,是多少钱都买不来的,有偿搜救并不是一场生命和金钱的交易。(晏扬)
收费之外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有偿搜救”之所以得到一定支持,没有被贴上“无情无义”的标签,是因为公众对“小情小义”和“大情大义”的关系有了深入的理解。近年来,驴友登山涉水遭遇险情的报道时有所闻,也正是因为看到一些驴友的“任性”,这才有人希望通过“有偿搜救”来阻止驴友的“任性”。《安徽省旅游条例》刚出台时,安徽省旅游局就表示,出台相关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震慑,而且也不是要被救者支付全部救援费用。
不过,人们仍然难免要问:“有偿搜救”真能从根本上阻止驴友“任性”、减少风险发生吗?答案恐怕没有这么简单。最起码在国外一些景区,实行有偿搜救以后,驴友任性出行陷入危险之事仍时有发生。还要正视一个可能,有些遇险者因为出自对搜索费用的担心,从而放弃求救。在这方面,四川稻城亚丁景区已经提供了一起反面典型。
2014年10月,四川省亚丁景区成为国内第一个探索有偿救援的大型景区。据报道,2016年10月6日,山东籍男子石某跟着团队从四川木里违规穿越至亚丁,出现严重高原反应,同伴向景区求助。然而,在了解景区有偿搜救相关条款后,他们并未选择有偿搜救,而是与景区派出所取得联系,随后景区派出所等组成搜救队伍前往事发地搜救。找到穿越团队时,石某已因高原反应严重,疑似引发并发症离世。
这起悲剧的发生,最起码可证明一点,那就是别指望“有偿搜救”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正如有人叹息的,如果这名驴友的同伴不是担心费用,而是直接选择“有偿搜救”,悲剧就有可能被避免。由此出发,不能不反思“有偿搜救”的费用问题。根据目前公布的方案,景区分不同区域,搜救费用为1.5万元起和2万元起。这个价格会不会导致有些遇险者放弃求救,从而出现更大的悲剧?
在阻止任性驴友的问题上,“有偿搜救”更多是一种事后手段。很多危险只有发生了才知道,对于绝大多数驴友来说,他们选择之际,一般都会认为没有危险或者危险不大。相对于通过费用把驴友逼到“正道”上来,还可以采用其他办法,比如做好防护措施,加大巡查力度,不给驴友“任性”的机会;同时加大监督力度,一旦发现驴友进入未开放区域,及时给予罚款。在网上经常看到一些驴友炫耀 “野游”行为,当事景区也把自己当成一个“吃瓜群众”。为什么不追究这些驴友的责任?哪怕事后也要追罚。
“有偿搜救”的出台甚至大规模出台,看似不可避免了,但还是希望“有偿搜救”别忘了为何出发。还应当强调,“有偿搜救”本身不是目的,“有偿搜救”的落脚点不应该是有偿。需要审慎研究搜救费用,在出台“有偿搜救”的同时,也不应该忽视和放弃其他手段。(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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