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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宁11月11日电(记者黄浩铭)近日广西印发《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通知要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通知明确,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对于合理的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核销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不得向建房村民收取。村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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