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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记者吴文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6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网络黑产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对帮助他人制作“钓鱼网站”,假冒银行名义骗取用户信用卡信息的被告人陈某、黄某二人,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5万元,同时判决追缴违法所得52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黄某以牟利为目的,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制作、设立华夏银行等多家银行的“钓鱼网站”,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致使多名居民被骗,经查共窃取信用卡信息190余组,违法所得52万余元。法院认为,二被告人设立用于诈骗活动的网站,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法院依法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代院长邵明艳担任审判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惠出庭支持公诉。据介绍,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北京市首例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理的案件。
邵明艳表示,近年来,网络犯罪呈高发和上升态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该案的顺利审结,对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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