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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西安11月30日电(记者许祖华)记者从11月29日召开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新修订的这一条例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突出保护优先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严格约束开发行为,筑牢秦岭这一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条例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准入清单要求,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监督管理方面,加大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地区,要对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高违法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夯实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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