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昌11月27日电(记者闵尊涛)27日上午,江西宜黄陈辉民、陈辉发等人涉黑案在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104人获刑,主犯陈辉民被判处死刑。
被告人陈辉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20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辉发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20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才进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9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以来,陈辉民因违法犯罪多次受到刑事、行政处罚。2003年2月,陈辉民劳教期满后,纠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混迹于社会。2004年10月,陈辉民因其团伙成员与当地民工发生矛盾,纠集多人持铳、刀砍杀民工并致5人受伤,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以陈辉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中,陈辉民是组织者、领导者,陈辉发、王才进是领导者,谭波强等7人为骨干成员。该组织先后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97起、违法活动16起,造成6人死亡、3人重伤、17人轻伤等严重后果。
该组织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维系该组织生存发展。
法院审理认为,该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辉民、陈辉发涉黑系列案共审理104人,主案12名被告人在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其余92名被告人于当日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广昌县人民法院、南城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宣判,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代表以及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等20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