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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重庆11月26日电(记者周闻韬)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6日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指引》,明确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时,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加三类具体措施,以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执行性与实效性。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做出的民事裁定。据介绍,这项工作指引的出台旨在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加大反家庭暴力的力度,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三项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可同时裁定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采取其他隔离措施和防止、救济措施;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可以裁定被申请人具体的隔离距离和活动范围;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应当同时裁定被申请人返回住所的程序以及限制被申请人活动的距离和范围的措施等。
该工作指引还明确,针对申请人缺乏举证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履行释明义务,指导申请人举证。人民法院也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由该类组织向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援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申请费,且不需要提供担保。
此外,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当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与妇女联合会、公安机关、共青团、关工委、老龄委等一道共同做好执行工作和跟踪回访工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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