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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重庆10月18日电(记者周闻韬)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被告吴某因在小区业主群内辱骂原告刘某,被法院认定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犯,判决吴某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共同加入了所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微信群,群内微信昵称均为各自的物业门牌号。去年6月,微信群成员对更换、选聘物业公司进行讨论,刘某、吴某均参与了讨论,但对是否更换物业公司意见不一,进而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吴某使用粗俗语言对刘某进行人身攻击,致使刘某在小区业主中的名誉受到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的言语明显超越了一般口角的范围,属于恶意辱骂中伤,且辱骂发生在业主微信群,微信群内成员均能通过参与人员的昵称定位现实中的业主,吴某的行为极易造成刘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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