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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太原9月17日电(记者王飞航)记者从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为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太原市近日正式出台《太原市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力争三年内,基本解决太原市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为符合条件的“无证”小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太原市将按照先易后难原则,首批以企业自建房、群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和城中村范围内保留的既有建筑作为处理重点,优先处理整改难度小、手续基本齐全的项目;其次,处理建设主体存在且愿意配合补充完善手续的项目;最后,处理整改难度大、主体不存在或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力争三年内,基本解决太原市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
对于利用单位自有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等认定可予以保留,但存在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问题的,按照“地随房走”原则,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按照现状办理首次登记。如办理转移登记时,购房人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其中住宅按照税务部门房屋评估价值的1%核定缴交,非住宅按照税务部门房屋评估价值的5%核定缴交。
对于房地用途一致,且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房屋跨宗、越宗等问题,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房地现状分别进行标注,直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存在房地用途不一致等问题的,由不动产权利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其中住宅按照税务部门房屋评估价值的1%核定缴交,非住宅按照5%核定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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