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禁止令真正令行禁止
江苏泰兴:开展违反法院禁止令专项检察,监督收监4人
近日,江苏省泰兴市法院对罪犯朱某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随后朱某被投送监狱服刑。朱某是泰兴市检察院今年开展的被判处禁止令社区服刑人员专项检察中被法院收监执行的第4人。
此次专项检察源于一份匿名举报。2018年12月底,泰兴市检察院收到举报,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朱某违反禁止令继续从事猪肉销售。
泰兴市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经查,2017年11月22日,朱某因在家中私设生猪屠宰场,被泰兴市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今年1月,检察官开始到朱某住所蹲守。经过数十次的蹲守终于发现:朱某在其家属经营的猪肉店内从事猪肉销售活动。朱某驾驶专门的小卡车从事生猪收购,运送至定点屠宰公司,屠宰公司在不知朱某已被判刑的情况下将生猪屠宰后进行销售。检察官将朱某违反禁止令的行为进行了拍摄取证、固定证据。
除了朱某,还有没有其他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禁止令的情况?经向泰州市检察院请示,今年2月,泰兴市检察院决定在泰兴市范围内,开展一次违反法院禁止令专项检察。泰兴市辖区内共有应当履行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11名,经排查,陆续发现因非法经营罪而被法院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姚某、殷某,同样存在严重违反法院禁止令的情形。3月,泰兴市检察院根据专项检察的情况,相继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朱某等3名罪犯收监执行。3月至8月,朱某等3名罪犯相继被收监。
4月,泰兴市检察院对全市禁止令服刑人员遵守禁止令情况进行“回头看”,又有一名罪犯进入监督视野。
2017年11月22日,丁某因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决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检察官对丁某近三个月的活动轨迹进行认真梳理后,发现丁某经常在凌晨2点至4点从集镇住处回农村老家住处的规律。经过三次凌晨追踪,检察官发现,丁某回到老家后不久,即传出了猪被宰杀时的号叫声。4月30日凌晨,泰兴市检察院与司法局联合开展了一次行动,在丁某家中当场查获其屠宰生猪,丁某对其偷偷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供认不讳。泰兴市司法局鉴于丁某严重违反禁止令规定,自行启动收监执行司法程序。6月,丁某被收监执行。
“此次专项检察时间跨度长、罪犯分布空间较广、调查取证难度大。经过检察监督,对4名违反禁止令的罪犯予以收监,有效地维护了法院判决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对全市社区服刑人员形成了震慑作用。”泰兴市检察院检察长吴文彬说。(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葛东升 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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