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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队扔垃圾赔354万磋商后确认修复责任
2019-07-28 07:42:35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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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近日,一起倾倒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案件的14名当事人与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一份金额高达354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长兴法院依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2017年上半年开始,杨某等14人利用车队,多次将垃圾装运到长兴县某山体脚下实施倾倒。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出具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倾倒的垃圾中含有铅、锌等重金属,渗滤液中含有锌、铬、镍等重金属,已经扩散至周边生态环境,使得土壤环境受到损害。前期,属地政府已为垃圾处理及土壤修复花费354.945万元。

  损害环境、破坏生态,不仅仅是一罚了事,一判了之,如何真正做到“谁污染谁买单,谁破坏谁治理”?在长兴法院的见证下,赔偿权利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与14名赔偿义务人开展多轮磋商,最终双方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据了解,签约当天,14名赔偿义务人已支付赔偿款101万元。此外,双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就赔偿款后期履行方式作出约定,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向长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有效的赔偿协议,今后赔偿义务人如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1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落地实施。2018年5月23日《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引入了磋商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方式、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进行平等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促使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程序包括磋商发起、磋商申请、磋商准备、召开磋商会议、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等。

  本案积极引入磋商,是破解“个体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真正落地。此次是湖州市首例达成协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也是浙江省范围内赔偿义务人数量最多,赔偿金额较大的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经济发展不该伴着环境污染,对于损害生态环境、造成恶劣影响者,人民法院将予以严厉打击,对环境污染实行“零容忍”。同时,犯罪行为实施者还需受到警示和教育,并通过实际行动,将自己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降到最低,从而达到让污染者受到惩罚、受损者获得赔偿、生态损害得以修复之三重目标。(记者 王春 通讯员 俞冲 叶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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