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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银川6月27日电(记者张亮)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宣判一起特大生产制毒物品案,8名被告人因生产制毒物品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个月至14年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程武勇伙同他人在山东省费县生产制毒物品羟亚胺366.7千克(羟亚胺为新型毒品主要原料),该制毒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告人程武勇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逃离。2017年8月,被告人程武勇窜至宁夏青铜峡市,纠集被告人潘涛、潘文才等7人租赁厂房,购买制毒设备、原料,生产制毒物品羟亚胺273.44千克,并将部分予以出售。2018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将该犯罪团伙中7人抓获,并查扣相关的制毒设备、原料及制毒物品,其中一人于2018年4月12日自动投案。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程武勇有期徒刑14年,判处其他7名被告人8年6个月至7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随案移送的制毒物品、设备、原料、工具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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