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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天津6月12日电(记者王晖、张建新)记者从天津市教委获悉,日前,天津市教委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做出修改。根据新修订的设置标准,对民办幼儿园的举办方、教职工资质、场地、办学规模等提出了更加科学、规范的要求,尤其在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内,不得设置民办幼儿园。
据了解,根据《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民办幼儿园不得设在高层建筑内。3个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不应与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除此之外,设置标准明确提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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