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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郑州6月11日电(记者李丽静)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在黄河岸边被污染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南月堤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刘某民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花园口镇赵兰庄村黄河滩土地(该地块位于黄河花园口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因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液体泄漏,造成大面积土壤污染。刘某民的行为构成犯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该案涉及环境公共利益,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刘某民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增强民众环保意识,普及环保法律知识,扩大办案效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决定在被污染的村庄南月堤村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审理后,审判长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刘某民赔偿土壤修复费用1193500元,该款项用于涉案场地土壤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涉案鉴定费用25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提交环境污染警示文稿,对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向社会公众发布污染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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