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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沙2月2日电(记者陈文广)2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湖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原总队长唐国栋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对被告人唐国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唐国栋受贿所得财物和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国栋利用担任郴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案件处理、职务提拔、工作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下属等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收受回扣,共计折合人民币669万余元、港币50万元、美元0.26万元。
法院另查明,唐国栋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共计折合人民币94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或者说明来源后查证不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国栋的行为构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唐国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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