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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春1月15日电(记者周立权)15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王克成受贿案,认定被告人王克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王克成受贿所得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克成在担任四平市政府副市长、市长,四平市委书记,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提拔或调整、划转税款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杨某等26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94万余元。案发后,王克成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收受其他24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045万余元,并主动退回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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